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建村〔2021〕1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民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要求,现就扎实推进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的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主要政策 (一)政策范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为全省农村地区,抗震改造实施范围为全省农村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各地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不予安排实施,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景区规划管理要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及使用的规定。 (二)补助对象。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二是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三是农房抗震改造方面。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有意愿、有能力且符合条件实施抗震改造的农户。 1.补助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商乡村振兴(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且属于以上六类对象认定范围。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2.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是指住房经技术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根据《关于转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村〔2020〕6号),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办法,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村两级公示等措施认定。 (三)改造要求 1.改造方式。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新建房屋应以就地就近建设为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购置村内闲置安全农房、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等方式解决安居问题。对无自主改造能力、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群体,政府和村集体要通过兜底帮扶措施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异地建房的,要及时拆除危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2.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房屋维修加固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15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达到30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建房面积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控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9〕5号)要求。农村建房审批部门要对建房面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严格管控,坚决防止超标准建房。抗震设防烈度7度地区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等相关标准要求,一般农户抗震改造面积标准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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