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普通公民严禁非法持有、使用、私藏枪支、弹药,否则难逃法律处罚。 案情回顾 近日,都昌县两名男子相约各持一支土铳去打“野味”,不料路遇交警查车,二人欲弃车逃离,民警发现后立即控制住两人并在车辆检查过程中查获了两把土铳(其中一把装配瞄准镜)、一包钢珠(580克)、约140克火 药(瓶装),随后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查到3.37千克火 药及少量疑似硫磺物品。经司法鉴定,两把土铳均认定为以火 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承办检察官对桑某某二人进行讯问,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土铳为家中上一辈遗留下来的。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 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有话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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