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半山溪谷小区又遇逾期办证,律师教您拿补偿 江南都市报报道,市民车先生最近一直在为房子的事情发愁,他在濂溪区半山溪谷买了一套商品房,2016年开发商就开始向业主交房,可房屋的不动产证却迟迟没有拿到手。车先生介绍,按照合同规定,在交房之后200天内就可以取得房屋不动产证,但是两年过去了,车先生还没拿到不动产权证。 业主车先生表示,该小区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早在交房后陆陆续续就开始交了,到2017年的5月份就交齐了,交齐之后就答应开始办房产证,房产证办了两年多,都没有办下来,业主们都很焦急。由于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屋的不动产证,并一拖再拖,从而引起了诸多业主的不满。 于是,在2018年底,包括车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找到了开发商老板讨要说法。车先生说:“开发商就往后拖时间,说是我们钱都交了,手续都交给房产局了,房产局要那么长时间没有办下来,可是事实不是这样,我们去房产局问过了,房产局说不存在,只要你手续齐全,该交的钱交了,两周就下来了。” 与车先生类似情况的还有近100户居民,市民黄先生称,虽然他搬来入住不到一年的时间,但是想要及时拿到不动产证的愿望很迫切,“毕竟我们是花了那么多钱,买的房子,这个证一天没办下来,心里总感觉不踏实。”他坦言,现在业主们急着要不动产证,主要都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另外就是,若拿不到证,则孩子们上学的问题也不好办,因而比较着急。 售楼部负责办理房屋不动产证的张经理表示,他们给业主办理不动产证是根据房屋销售情况以及收集业主材料的进展,来陆续进行的。张经理介绍,房产证一直没办下来,主要在于以前的政策不允许单门单户的去办,需要整栋楼的所有业主资料齐全才能去办,但是由于有些业主的资料一直未办理齐全,导致房产证的办理进度一直拖延下来。 九江半山溪谷小区又遇逾期办证,律师教您拿补偿 【逾期办证经典案例】 2010年3月,上海的王先生与科达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科达房产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王先生交付该商品房,第十条约定,科达公司应于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90日内取得大产证;第十四条约定,科达公司应在取得大产证后60日内办理房屋交接,在60日内协助王先生办理小产证。但科达公司直至2010年10月31日才向原告发出办证通知,而且还强行要求办证之前必须签订《物业委托经营合同》。王先生认为科达房产公司逾期办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科达房产公司认为其已经通知王先生办理房产证,正在履行办证义务,若王先生同意签订新的《物业委托经营合同》,则同意为其办证。科达房产公司根据与大鹏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向大鹏公司交房,履行了交房义务,王先生主张逾期办证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根据。 【判决结果】 被告科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先生逾期办证违约金(以695,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2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律师评析: 《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科达公司应取得竣工验收文件,其取得验收合格证的90天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在取得大产证后60日内签订《房屋交接书》,在签订《房屋交接书》后6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小产证。现科达公司实际于2012年5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在2013年10月31日才通知王先生办理小产证,显属违约,王先生要求科达公司支付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京云律师提醒,遇到逾期办证业主可通过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除要求开发商办理产证,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外,满足一定的条件还可以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广告服务|小黑屋|手机客户端|手机版|Archiver|九江九聚网 ( 赣ICP备14005607号-2 )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999test.cn
GMT+8, 2024-3-19 14:26 , Processed in 0.046318 second(s), 16 queries .
广告服务|小黑屋|手机客户端|手机版|Archiver|九江九聚网 ( 赣ICP备14005607号-2 )
GMT+8, 2024-3-19 14:26 , Processed in 0.046341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Designed by 999test.cn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