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盗车牌后勒索车主钱财的敲诈勒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林某某于2018年5月份在一天天之内在瑞昌市区连续偷盗小轿车车牌6起,而且所偷车牌均为外地车牌。在作案过程中,他采取将盗取的车牌藏匿于附近草丛等隐秘处,并在每辆车上留下写有“想要车牌打电话170XXXXXXXX,银行卡621XXXXXXXXX”的纸条,通过此手段向车主敲诈钱财,胁迫车主支付财物。 当丢失车牌的车主与林某某联系时,林某某某便要求车主将钱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才会告知车主车牌藏匿地点。其中,被害人陈某支付200元给林某后找回车牌,其余5名被害人均未支付钱款。案发后,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同时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林某因盗窃车牌勒索车主钱财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6月又因盗窃车牌勒索车主钱财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直到2018年4月底才刑满释放。林某此次在瑞昌作案距离其出狱后不满一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依据本案案情和林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累犯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林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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