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的“昆山砍人”案,引发全国人民和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条款的热切关注。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开审理了一起致人死亡案件,控辩双方就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展开了庭辩。 2017年11月11日,浔阳区金鸡坡街道一间未装修的房屋内发生一起一死一伤案件。案中犯罪嫌疑人柯某家属向记者介绍,柯某与死者孙某同是聋哑人,双方在室内打斗过程中,柯某从孙某手里抢过锤头,反将孙某锤杀身亡。 案发后,相关部门展开了侦查。记者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8年9月19日,该院少年审判团队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各自质证、陈述观点。控方认为柯某防卫过当导致孙某死亡;辩方则辩诉柯某在人身遭到不法侵害、始终没有脱离危险环境时,拥有不受限制的防卫权。 柯某家属告诉记者,柯某与孙某是某聋哑学校的校友,案发前,孙某利用柯某不懂网络融资的缺陷,使用柯某的手机从某网络平台借款1万元并转移到自己的账户,因担心骗局迟早会败露,孙某事先就萌生了钱到手后就杀人灭口的计划。 骗到钱担心事情败露就杀人灭口?针对家属的这一说法,柯某辩护律师质证信息显示:“从孙某平板电脑上网的历史记录中查实,案发前一天晚上,孙某从22时至23时40分有10条用锤子砸死人及杀死人后如何处理尸体的搜索信息或求教帖,证明孙某对杀人的方法已经作了事先准备和安排。” 辩护词中有陈述:“孙某在2017年11月11日使用铁锤砸柯某的头,这不是临时起意发生的行凶案件,而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蓄意杀人案件。”岂料案情出现了逆转,“柯某在无可退路的情况下,抢下孙某的铁锤,反将孙某打死。” 家属向记者出示了案发后柯某受伤的照片,满脸血渍、头部有伤口,他们想以此证明柯某在案发时受到过伤害。柯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辩述,孙某在实施谋杀过程中,柯某所在案发现场新塘社区28栋2单元501室时,其人身安全始终没有脱离危险状态,孙某的目的也很明确,要致柯某于死地。 柯某家属说,公开庭审中控方诉述,被告人柯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行为明显,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辩方则以此认为,柯某面对这样一种伤害,拥有不受限制的防卫权,其作出的任何反应,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8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柯某的辩护律师对此表示,激活正当防卫条款,是司法工作的普遍要求。 9月27日,记者从九江中院获悉,该案仍在进一步审办中。 |
广告服务|小黑屋|手机客户端|手机版|Archiver|九江九聚网 ( 赣ICP备14005607号-2 )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999test.cn
GMT+8, 2024-4-25 22:35 , Processed in 0.048088 second(s), 16 queries .
广告服务|小黑屋|手机客户端|手机版|Archiver|九江九聚网 ( 赣ICP备14005607号-2 )
GMT+8, 2024-4-25 22:35 , Processed in 0.048112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Designed by 999test.cn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