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记者获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九府厅字〔2018〕58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和精简退职标准的通知》。新的标准从2018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8〕12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8〕33号)要求,2018年,我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2017年的530元/月·人提高到580元/月·人,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统一由350元提高到3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305元/月·人提高到340元/月·人,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统一由225元提高到255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对象标准统一由425元/月·人提高到455元/月·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由320元/月·人提高到350元/月·人。城市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对象标准统一由395元/月·人提高到425元/月·人;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对象标准统一由355元/月·人提高到385元/月·人。(潘芳 李斌 记者 洪永林)
原标题:我市城乡居民低保“提标” 城市低保提高到580元/月·人 农村低保提高到34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