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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女子“借款”5万让“情敌”搬离,事后反悔起诉

2021-3-19 14:11| 发布者: 永远大九江| 查看: 591| 评论: 0

摘要: 女子为了与情郎的感情发展,自愿掏出5万元,想让情郎的前妻搬家,事后又反悔。日前,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奇特的民间借贷案,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求。吴先生是瑞昌人,今年40多岁,在瑞昌县城工作,在瑞昌某乡 ...

女子为了与情郎的感情发展,自愿掏出5万元,想让情郎的前妻搬家,事后又反悔。日前,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奇特的民间借贷案,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求。

吴先生是瑞昌人,今年40多岁,在瑞昌县城工作,在瑞昌某乡村有一套自己的房子。2017年左右,他与妻子张女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是却“离婚不离家”,两人一直住在一起。2018年,吴先生与陈女士取得联系,两人本是同乡人,从小一起长大,彼此知根知底,感情很快升温,婚期被提上日程。陈女士与吴先生年龄差不多,而且也有一段失败的婚姻,独自抚养孩子,再次组成家庭也是她迫切的需求。

吴、陈正在热恋,而张女士却还住在吴先生家,这可怎么办?吴先生与张女士协商,要她搬走,可张女士就是不同意,“除非你补偿我10万元!”吴先生收入不高,凑不齐钱,于是找到陈女士商量,两人各出5万元。为了与吴先生能有美好的未来,陈女士答应出这笔钱。

10万元凑齐,张女士随即搬走。2019年初,吴、陈正式登记结婚,可是婚后不到一年,双方因生活习惯、理念等严重不和,屡屡发生争吵,很快又协议离婚了。

这时,陈女士想起来,当时拿出5万元,是为了让吴先生的前妻搬走,这笔钱应该要回来,她反复向吴先生讨要钱款未果,于是以民间借贷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本案中,陈女士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故不能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陈女士明知自己拿出的5万元是补偿吴先生的前妻,她是为了与吴先生共同生活而自愿支付了此款,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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