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 登记上牌时间的通告 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汛工作的影响,原定于2020年8月31日截止的登记上牌时间,现延长30天至2020年9月30日结束。2020年9月30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的注册登记。 特此通告。 相关内容: 事关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这些规则您得知晓电动车:需取得“合法身份”后才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已购买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2020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三轮、四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 综上,符合下列4种情况的电动车,可以上城市道路行驶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非机动车号牌;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上普通摩托车号牌,属于机动车;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轻便摩托车号牌,属于机动车; 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临时通行号牌,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于2023年5月1日。 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特别注意: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有以下行为的,将面临处罚: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3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100元;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罚款10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通行的,罚款20元。 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罚款30元; 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罚款20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违者罚款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时速的20%以上,违者罚款100元。 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罚款50元; 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罚款1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违者罚款2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违者罚款20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罚款3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在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违者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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