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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男一女被拘留 只因在微信群里说这样一句话

2018-9-17 08:35| 发布者: 永远大九江| 查看: 774| 评论: 0

摘要: 9月13日武宁县公安局查处2起网上造谣案对网上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案件回顾9月11日下午,武宁县工业园区一处起火。武宁县工业园区桐林村村民刘某(男,53岁)在明知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拍摄了一段小视频 ...

9月13日

武宁县公安局查处2起网上造谣案

对网上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件回顾

9月11日下午,武宁县工业园区一处起火。武宁县工业园区桐林村村民刘某(男,53岁)在明知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拍摄了一段小视频并附言:“死了十多个人,100多个人都跑出来了”,后发至其微信群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回顾

9月12日清晨,武宁县罗溪乡村民李某(女,51岁)乘车途经S218省道武宁县殡仪馆路段时,因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现场有许多围观群众,李某下车后在未核实的情况下拍摄了一条内容为“各位家长,注意安全,孩子带起,石门新村这里抓了小孩,这里过不去”的不实视频,后发至微信群内,误导了广大群众。

 网上巡查发现该两段视频后,武宁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从网安大队、辖区派出所抽调警力组成调查组开展侦查。经大量工作,9月12日晚,将涉嫌散布虚假信息的刘某、李某抓获归案。经询问,两人对制造散布谣言一事供认不讳。现两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

编造散布谣言可能面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千万不要在网络上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一旦传播的是假消息

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切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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